全市农业农村部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三农”理念,紧紧围绕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两个重点,强化执法办案,依法查处涉农领域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市农业农村局选取2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沧州市青县朱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3月,青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中,在某村种植户朱某某的白菜地块旁发现1个已经使用过的农药袋,农药名称为“噻虫·吡蚜酮”(规格10克/袋),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72649。涉案农药登记标签的使用作物为水稻,白菜不在使用范围内。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噻虫·吡蚜酮”农药用于防治大白菜上的小菜蛾,购买该农药1袋,使用1袋,使用面积约0.5分地(33.3平方米)。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农药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扩大使用范围的行为将会被依法处罚。
二、沧州市河间市孙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2月,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河间市某村孙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于当日立案。经查,当事人孙某某承认未经定点屠宰8只羊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关闭屠宰场所,拆除屠宰设施,没收羊胴体8只(203.2公斤)、羊副产品8套、屠宰刀具3把,罚款50000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从事羊屠宰活动要依法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无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从事羊屠宰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