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5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5年休禁渔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海洋伏季休渔
(一)海域、时间和类型
1.休渔海域: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
2.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3.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管理措施
1.所有应休渔船应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
2.特殊经济品种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监测及进出港报告等管理制度。
3.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4.海洋渔船在航行、移泊和转港过程中,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坏、转借和转让AIS、北斗等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设备。
5.卖到外地但未过户渔船、脱审未注销渔船以及正在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一并列入本地休渔渔船台账,并严格落实各项休渔管理措施。
6.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二、内陆禁渔
(一)禁止作业类型
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禁渔时间
全省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管理措施
1.对禁渔期在水上发现的各类网具,一律予以清理取缔。
2.实行高频巡查、蹲守检查,依法查处电毒炸鱼、泵吸贝类等违法行为。
3.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对水产市场等重点区域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行为。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休禁渔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沧州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