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5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河北省将开展海蜇专项捕捞,我市预计有99艘渔船参与作业。届时辖区渔船数量大幅增加,商渔船交汇频繁,碰撞风险加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渔船在航道、港口、锚地等水域从事捕捞作业
(一)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锚地和港池水域从事捕捞、养殖等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严禁在上述水域设置渔网、渔具等碍航设施。
(二)船舶不得在航道和航路内锚泊,紧急情况下抛锚须立即报告沧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三)渔船应避免在航路、锚地、港池和码头周边水域开展捕捞作业;避免穿越商船进出港航道,不得不穿越时,应提前与航道内行驶的进出港商船联系,避免抢越商船船头。
二、渔船安全作业提示
(四)渔船应严格按照捕捞许可水域和时间开展作业,悬挂渔业渔政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的特许捕捞旗帜。
(五)渔船应始终保持AIS、北斗设备正常开启使用,正确显示船名和九位码等信息;有效值守VHF16频道,与他船交会时提前沟通协调。
(六)渔船航行、锚泊、作业期间应保持连续、正规瞭望,保证驾驶台始终有适任船员值守,严禁违规使用自动舵;确保号灯号型正确显示。
三、商船航行安全提示
(七)只要安全可行,商船应使用航道进出港,并做好航线设计。
(八)商船航经专项捕捞作业海域、商渔船碰撞高风险警示区及附近水域时,应保持高度戒备和谨慎,加强驾驶台值班、瞭望;进入渔船密集区水域前,应召开航行安全会议,评估碰撞风险、优化避让方案。
(九)商船应保持正规瞭望,正确显示号灯号型,谨慎驾驶,认真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