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什么样的法人?
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吗?
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6.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能否实施奖励?
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登记?
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其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