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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知识问答(三)

发布日期:2025-07-04   来源:

8.在国家层面哪个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2.因政策移民、收养等情况增加的人员,能否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